本《管理程序》根据《中国矿产供应链尽责管理指南》(以下简称《中国指南》)和《经合组织关于来自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的矿石的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第 3 版)(以下简称《经合组织指南》)的原则和要求编制。
尽责管理是一项公司持续开展的程序,其结果有望随时间推移得到一定的改善。公司应对其供应链中出现的风险和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将这些风险和事件纳入采购过程的考虑因素。企业负责决定其供应链尽责管理的范围和质量,以报告所开展的尽责管理工作,并识别、评估和缓解其钴供应链中的风险。公司管理层有责任判断已识别风险的严重程度,并针对这类风险采取对应措施。
对本公司的供应链(涉及到负责任矿产锂镍钴锰的产品或材料的供应商)按此程序实施监管,以确保本公司所采购、交付的产品或材料的负责任的采购,包括符合客户的要求。
本公司产品或材料中涉及镍、钴、锂、锰等金属的供应链的所有环节;适用于有负责任采购管理要求的客户。
3.1原料供应商:为本企业来提供产品或材料(含镍、钴、锂、锰等金属)的企业及个人。
3.2 矿产供应链:涉及镍、钴、锂、锰等金属的产品或材料,参与“从采矿到最终消费者”过程中的开采、运输、处理、贸易、加工、冶炼、精炼及合金化处理、最终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等供应商。
3.3 OECD调查指南:《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来自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的矿石的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第三版。
3.5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Conflict Affected and High-Risk Areas (CAHRAs):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的特点是存在武装 冲突、大范围暴力活动或其他有害于民众的风险。武装冲突的形式多种多样 , 如国际 冲突或非国际冲突 , 有可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 也有一定的可能是解放战争、叛乱、 内战等。高风险地区是指有可能存在政局不稳或政治压迫、制度缺陷、不安全因素、 民用基础设施崩溃、以及广泛暴力活动的地区。通常这类地区的特点是存在广泛侵犯 人权和违反国际国内法律的现象。
2)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强迫或强制劳动是指以惩罚作为威胁榨取的任何个人的、并非该人自愿提供的劳动或服务;
(a) 所有形式的奴隶制或是类似奴隶制的作法,如出售和贩卖儿童、 债务劳役和奴役,以及强迫或强制劳动,包括强迫或强制招募儿 童,用于武装冲突;
(c) 使用、招收或提供儿童从事非法活动,特别是生产和非法买卖有 关国际条约中确定的麻醉品;
(d) 其性质或是在其中从事工作的环境,很可能损害儿童的健康、安全或道德的工作。
1)关于行贿受贿及矿产原产地的欺诈性失实陈述:我们不会提出、承诺、进行或索要任何贿赂,并且诱惑,不会为了 掩盖或伪造矿产原产地,虚报矿产开采、贸易、处理、运输、出口等活动应向政府缴纳的税收、费用和特许开采费而行贿。
关于洗钱:如果我们有理由认为,存在因开采、贸易、处理、运输或出口在矿址入 口、运输路线沿线、或上游供应商矿产交易地进行非法征税或勒索而得 的矿产所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洗钱风险,,我们将支持或采取一定的措施,为有效 消除洗钱行为做出贡献。
关于向政府支付的税收、费用及特许费:我们将确保向政府支付所有与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矿石开采、贸易、 出口相关的合法税收、费用和特许费,并且承诺根据公司在供应链上所处位置依照《采掘行业透明度行动计划》(EITI)中的各项原则对此类支付进行披露。
3.9 可疑材料:来源不明确、或缺少本文5.6.1有关的资料/信息来料、或来自中高风险区的材料。
5.1.1本公司承诺自身及矿产供应链遵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来自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的矿石的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按该指南的要求对供应链开展尽职调查,并对以下行为保持“零容忍”,任何供应商出现以下行为将立即中止或中断与其合作:
2) 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强迫或强制劳动是指以惩罚作为威胁榨取的任何个人的、并非该人自愿提供的劳动或服务;
10) 向政府支付的税收、费用及特许费未依照《采掘行业透明度行动计划》(EITI)中的各项原则进行披露。
5.1.2 上述政策应公开发布,每年管理评审时评估其适用性、有效性、充分性。
5.1.4 OECD高风险管理目标:针对预警为高风险的供应商100%现场审核/季度;
国内供应商-是否有SA8000/ISO26000/BSCI/Sedex等社会责任审核报告,且没有严重人权问题,如童工、强迫劳工等。
冲突:海德堡“全球冲突晴雨表”当某个国家或地区在该指数上的得分不小于4被识别为CAHRAs。
腐败:脆弱国家指数(FSI)当某个国家或地区在该指数上的得分排名排名1-35名被识别为CAHRAs。
法律法规:一旦被列入欧盟CAHRAs清单和多德-弗兰克法案指明国家或地区别识别为CAHRAs
CAHRAs的更新频率:至少一年一次,或者当所引用的资源/供应链结构发生变化时。
2) 宣称的矿产原产国为已知储量或存量、 可能拥有的资源或预期生产水平有限的 国家(即宣称的来自该国的矿物产量与 已知储量或预期生产水平不符)。
3) 宣称的矿产原产国已知或有理由怀疑是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的中转国。
4) 所宣称的矿产源自回收材料/废料或混合来源,并已在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 (已知或有理由怀疑)的中转国进行处理。
5) 在以上出现警示信号的地区,当反洗钱法、反腐败法、海关监管和其他相关政府监 管法规执行不力时,以及存在非正式银行体系和大量使用现金的情况下,风险会促进增加。
6) 供应商或其他已知的上游企业在上述示 警矿产产地和中转地之一开展运营活动, 或是上述示警产地或中转地的矿产供应 商的股东或与之存在别的利益关系。
7) 据悉,供应商或其他已知上游企业在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从示警矿源地和中转地采购过矿产。
8) 根据收集的供应链地图以及供应商的尽职调查实践情况来评估所识别出来的警示信号,如果识别出来的精炼厂已被行业组织认证为合规,则排产该条供应商中存在的上述警示信号。
9) 未发现警示信号:若企业能够做出合理判断,未识别出警示信号,则无需对该供应链开展加强型的尽责管理。
10) 出现警示信号,或信息不明:若企业发现其钴供应链中存在警告标志或警示信号, 或无法合理排除其供应链中存在以上所列的一个或多个警告标志或警示信号,则该企业应进行加强型的尽责管理工作。
对于无法排除警示信号所在的供应链进行定性信息的收集以及上游监管链信息的收集和验证,推动出现警示信号的精炼厂进行行业第三方审核且成为合规状态。对于精炼厂没有办法进行独立第三方审计的,公司联合精炼厂以及上游供应商根据OECD指南的五部框架体系或者邀请有资质的团队对上游供应链进行实地审计拜访。
5.5.4.3供应商供应链中的精炼厂是否被独立第三方行业项目(RMI的RMAP)验证为合规状态
5.2.4.4供应商的供应链是否识别出与人权,冲突和治理有关的任意风险,风险评估标准,以上四点如识别出与人权,冲突和治理有关的任意风险将被判断为高风险。
1)掌握“人权与各项劳工权利、安保、健康与安全、反腐败”等方面的相关风险;
2)采购部根据BOM表收集供应链地图信息,并建立供应链清单,供应链信息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 上游参与者的名字和地址,包括矿区、当地贸易商、仓库、交易市场、冶炼厂、出口商、国际贸易商等;
3)根据5.2风险识别与评估的方法识别整个供应链的风险,对于识别为中、高风险的矿产供应商,应立即采取行动并核实以下信息:
-为矿产开采、贸易、运输、出口而向政府支付的税金、费用或特许权使用费,及其它任何款项;
-自矿产开采开始,在供应链中所有环节向公共或私人安全部队或其他团体支付的所有税款和任何其他款项;
-出口商的所有权(包括受益所有权)和公司架构,包括公司管理人员和董事的姓名,以及其与政府或军队的隶属关系;
4)风险预警被识别为中、高风险的一级供应商,或一级供应商提供的材料部分工艺外包,必须立即开展现场调查;
5)对于关键节点的供应商(冶炼/精炼厂),有风险警示信号,需要开展现场审查;
7)新供应商导入时,风险识别为“低风险”并现场开展供应商尽职调查审核;审核结果为“低风险”的供应商方可导入使用。新供应商导入参考《供应商管理制度》
2) 每年收集上述的供应商信息,若有异常立即开展供应商尽职调查;每3年期限内,应至少对类供应商现场审核1次。
1) 如果我们有合理理由认为该风险存在,即上游供应商正从实施第三条定义中的严重侵犯权利的行为的任何一方进行采购或与该方有关联,我们将立即中止或中断与该供应商的合作。并要求供应商在3个月的期限内,整改相关风险项。若解除风险,则恢复交易;如整改达不到要求或没办法解除风险,则停止与该供应商合作。
2) 如果我们有理由认为上游供应商从向非国家武装团体(见第三条中定义)提供直接或间接支持的任何一方进行采购或与之存在关系,我们将立即中止或中断与该供应商的合作。并要求供应商在3个月的期限内,整改相关风险项。若解除风险,则恢复交易;如整改达不到要求或没办法解除风险,则停止与该供应商合作。
3)根据公司在供应链上所处的具置,我们承诺与供应商、中央或地方政府机关、国际组织、民间社会以及受影响的第三方酌情进行合作,本着在合理的时间跨度内采取显著措施防范或降低有负面影响的风险之目的,对绩效进行改善或跟踪。风险降低措施未起作用的,我们将暂时停止或中断与上游供应商的合作
1)对于有决心整改的供应商,应与其共同制订“风险管理计划”,经过高层批准后,监督供应商实施相应的计划,直至降低为低风险。风险管理计划应:
在尽职调查过程,或申诉/反馈信息中,发现利益相关方受到严重负面影响,应开展以下补救:
1)企业直接造成或助长不利影响,企业要与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协商并提供补救;
2)供应链造成或助长不利影响,企业应积极推动对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提供补救。
公司每年会在公司的官方网站上披露供应链尽职调查的年度报告,每年更新一次,报告的内容包括:
管理体系:包括企业供应链政策的概述或链接,描述管理架构和职责、物料管控和 透明度系统,以及尽责管理记录保存系统;
风险管理(如适用):包括风险缓解策略、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参与情况,以及持续改进和监测进展情况;
5.5.1针对含“二、范围”中金属的每一批来料,应有唯一用于追溯性的批号,并收集以下资料:
5.5.2.1 来料检验:检验员应经过负责任矿产管理培训,对来料进行以下检验:
- 矿石或加工产品装运、封条并编号(封条需保持完好无损,封条表面的编号和运输文件上的编号要一致);
- 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负责任矿产管理办公室;对于检查异常的材料,张贴“可疑材料”标签。
- 对于“可控材料”应设置单独区域、与其它材料隔离存放,并有明确的标示,包括材料批号、供应商信息、来料日期、检验状态等信息;
- 对于“可疑材料”用“红色警示标示牌”标示,未调查清楚前,该类材料不可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调查后确认为中、高风险类材料,退回供应商,并对供应商开展尽职调查。
5.5.2.3 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可控材料”应与其它材料分开使用,标示清晰,至少包含材料批号、生产工单号、生产设备号、作业人员等信息。
本公司承诺自身及矿产供应链遵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来自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的矿石的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按该指南的要求对供应链开展尽职调查,并对以下行为保持“零容忍”,任何供应商出现以下行为将立即中止或中断与其合作:
2) 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强迫或强制劳动是指以惩罚作为威胁榨取的任何个人的、并非该人自愿提供的劳动或服务;
10) 向政府支付的税收、费用、其它款项不透明,不能提供相关的付款凭证;(未依照《采掘业透明度行动计划》(EITI)中的各项原则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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